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12民初4971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树有,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路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东路705号之一B栋三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袁成江,总经理。
被告: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81号14楼。
法定代表人:李清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厦门路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徐丽碧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洪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