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明耀隆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路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雁锋,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路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袁成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袁成江,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思明区。
被执行人:蔡萌萌,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与厦门路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袁成江、蔡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2600000元、违约金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
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锁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和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