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执336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大重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厦门路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龙海路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7月12日以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民初字第54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1101694.3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