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0421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柴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九江市柴桑区政府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421014595359E。
法定代表人:李泱泱,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九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6909L。
法定代表人:万国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柴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柴人社劳监理字[2018]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为:九江县建筑工程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舒明干、陈送柱、李太文等77名劳动者被拖欠的1134440元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的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柴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县人社劳监处字[2018]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由九江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舒明干、陈送柱、李太文等77名劳动者被拖欠的1134440元劳动报酬。
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 驰
审 判 员 徐 春
人民陪审员 饶扬灼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彦
书记员陈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