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04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九江市柴桑区东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庐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6909L。
法定代表人:万国安。
***、***与九江市柴桑区东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赣0404民初2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92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九江市柴桑区东泉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九江市柴桑区东泉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有6920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赣0404执4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闵 波
审判员 刘晓虎
审判员 潘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