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02民初7117号
原告**来,男,汉族,1963年5月9日出生,西安市周至县人,现住西安市周至县二曲镇南新街**,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63********。
委托代理人宋红科、杨亮,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钧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65307E。
法定代表人:胡永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瑞丽,陕西寇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来诉被告陕西钧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来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来承担1150元。
审 判 长 张国强
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
人民陪审员 李怀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