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威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502财保136号
申请人: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
法定代表人:陆勋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杭州威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
法定代表人:杨国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威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75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杭州威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伟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