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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苏闽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威力门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补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7民初3881号
本院对原告南京苏闽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威力门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117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第十四行”以上合计1091445元”应为”以上合计109145元”,第六页第十八行”各项补偿费用1091445元”应为”各项补偿费用109145元”。
审判员  任天保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