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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博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群兴公铁货物联运站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1021执555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环县群兴公铁货物联运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浙1021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玉环县群兴公铁货物联运站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玉环县群兴公铁货物联运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期限为二年。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