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博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浙江金博流体控制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1021行审365号
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
被执行人浙江**流体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楚门镇蒲田村
法定代表人苏林峰。
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楚执罚[2012]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于2006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在玉环县楚门镇蒲田村土地上填土,并于2008年1月至2011年10月建厂房,经查实,被执行人已占用土地面积4004.43M2,其中建筑占地3001.17M2,建筑面积5103.11M2。现状为一幢五层钢筋混凝土结构、两幢一层铁棚结构、三间一至两层简易砖结构及五间简易结构建筑物。经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确认,该占用地块的地类系水田1367M2、果园2637.43M2,规划分区为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004.43M2;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5103.11M2);3、并处以25元/M2的罚款,计人民币100111元。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仅缴清了100111元的罚款,对玉土资楚执罚[2012]20号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004.43M2;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5103.11M2)。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楚执罚[2012]2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楚执罚[201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004.43M2;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5103.11M2)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玉环县楚门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必贵
审 判 员 方玲艳
审 判 员 蔡庆纲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胡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