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博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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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21民初1984号
原告:**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蒲田村。
法定代表人:苏林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锋,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前期中介费用人民币5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居间合同,原告委托被告提供重庆市自来水公司2022-2023年度排气阀等材料采购项目的媒介服务。双方约定前期费用为800000元,后续若完全按投标金额供货的,则再支付余下费用800000元;若被告未促成项目中标且签订供货合同的,则需要退回前期费用800000元;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委托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支付前期费用合计人民币800000元。后被告未能成功促成采购合同成立。截至起诉之日,该项目的采购流程已完结,按约被告应全额退还8000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其仅退还300000元,余款500000元至今未退。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为原告**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竞标重庆市自来水公司2022-2023年度材料采购项目提供服务。2022年1月7日,双方签订居间合同,约定被告促成项目中标且按照合同履行合约的,报酬为800000元,没有促成中标则需退回前期给予的800000元居间费。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该笔居间费用。同年1月8日,该项目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表,原告并未中标。后被告仅向原告退还居间费用300000元,剩余500000元至今没有退还。
上述事实有居间合同、收据、招标文件、被告与原告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劳动合同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依照约定,被告如果没有促成项目中标,则需退回原告前期给予的800000元居间费。现该招投标项目已经结束且原告并未中标,则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该部分费用。原告的诉讼请求于约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介费5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干莉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