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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21执2574号 申请执行人:**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1021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已于2022年7月5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并于2022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执行款50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400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以下执行措施: 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上述罚款被执行人尚未缴纳。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银行存款、公积金、股权、车辆、有价证券、收益型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财产情况,查无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信息。 鉴于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10月2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不能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1021执25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赑 审判员金建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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