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执5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溪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9123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50518.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91236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1290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74×××43账户(截至2020年9月25日控制金额为人民币980918.93元),期限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
二、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74×××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3423.78元。
本案共计执行到位人民币1063423.78元,本院依法扣缴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905.19元,剩余款项人民币1050518.59元已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书面确认本案执行债权已全部履行完毕,请求结案。
一、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91236号国内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74×××43账户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杜佳鑫
执行员 王 东 兴
执行员 罗 平
书记员 钱 韦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