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溪石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溪石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民初1782号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溪石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许新明 审判员  黄玮鹏 审判员  任贵良
书记员  陈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