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1367号
原告: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思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66165946XY。
法定代表人:袁媛。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彪,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西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68613761。
法定代表人:王智鑫。
原告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14日,原告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石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62元,减半收取2531元,由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翠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