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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石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81民初9343号 原告: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西锦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黄县。 原告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石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石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7元,减半收取893.5元,由湖南神力铃胶粘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