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溪石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石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83民初3485号 原告:***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福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50066686137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4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超额预支的合作项目的分红款项2万元,并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股份有限公司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石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石股份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