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鸿银(宁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38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70531567M)。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惊驾路1088号001幢(6-1)-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鸿银(宁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MA292K0Q7C)。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鄞县大道东段1299号2203-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4年0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象山石浦镇南关桥路9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鸿银(宁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2民初162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鸿银(宁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7.5万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37.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06月06日向被执行人鸿银(宁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鸿银(宁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2年06月22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鸿银(宁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他案被执行人)、***投资的宁波市****交通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他案被执行人)相关债务集中爆发在2019年前后,***名下的位于鄞州区鄞县大道东段1299号的写字楼(***院处置)、位于集士港的半岛华府别墅(本院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海曙区集士港的房地产(本院处置)、象山县石浦镇的房地产(象山法院处置),和祥交通公司名下的厂房土地(本院处置),上述财产均已处置完毕,除偿还银行贷款外于2019年、2020年分配完毕,该系列案受偿比例极低。目前被执行人***在象山法院、鄞州法院、***院尚有百余件案件因未执行到位处于终本状态。被执行人鸿银(宁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公司未实际经营,其住所地及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不动产均已被处置完毕,故无法确定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鸿银(宁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12执38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