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611民催8号
申请人:南通品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永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561776714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洁,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通品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开具的票号为00100041\27626951,出票人为南通品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诉讼费100元,两次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长 范斌
审 判 员 景辉
代理审判员 徐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