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

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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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2执16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671028067,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化路870号2幢。
法定代表人:金风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梦进,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6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甘肃省康县。
被执行人:江山市思达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8F8378T,住所地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莲华山工业园区贺新路7-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陈孝芬,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江山市。
申请执行人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山市思达电子有限公司、陈孝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02民初7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255889.1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江山市思达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在登记证明编号为10554467001259492159的动产担保登记证明中记载的抵押财产经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款项在最高额2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被执行人***、江山市思达电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但已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陈孝芬逾期未履行且逾期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在诉讼阶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孝芬共有的坐落于江山市贺村镇香樟小区209幢二单元1006室、211-1幢226号地下车库的不动产,本院已发函江山市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账户;已查封被执行人陈孝芬所有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截至2022年7月15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诉讼费用4343.5元、执行申请费3740元尚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江山市思达电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孝芬拒不履行且逾期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山市思达电子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已对被执行人陈孝芬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802执16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建华
审判员雷震雲
审判员汪佳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叶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