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

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802民初6919号
原告: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671028067,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化路870号2幢。
法定代表人:金风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彧,女,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力锋,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衢州市柯城宝荣家具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2MA29UNRH60,经营场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东港七路91号1幢2号。
经营者:***,身份信息同上。
被告:薛银芬,女,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王荣,男,199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原告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实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柯城宝荣家具商行(以下简称宝荣家具商行)、薛银芬、王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宝荣家具商行、薛银芬下落不明,于2022年1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实达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力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荣家具商行、薛银芬、王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实达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511521.9元,偿还暂计至2021年10月28日的利息361.6元(按照年利率4.43%计算自2021年10月22日至被告归还全部欠款为止),共计511883.5元。被告薛银芬、王荣对此笔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判令被告宝荣家具商行为原告做反担保的机械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33082020024527,设备清单另附)在法院拍卖依法处置后的价款,原告在最高额5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执行费均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4日,被告***与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以下简称柯城农商银行花园支行)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原告(原名浙江实达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为该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保障原告的利益,四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替原告为***与柯城农商银行花园支行签订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年10月16日,被告***逾期偿还银行借款及利息511521.9元,柯城农商银行花园支行要求原告履行保证义务。2021年10月22日原告代被告***向柯城农商银行花园支行偿还贷款本息合计511521.9元。原告曾多次向四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还款,四被告没有能力偿还,到2021年10月28日止,尚有本息共计511883.5元未还,故提起诉讼。
被告***、宝荣家具商行、薛银芬、王荣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24日,被告***与柯城农商银行花园支行签订借款额度为500000元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原告实达实公司为该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宝荣家具商行、薛银芬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被告王荣亦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薛银芬、王荣自愿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实达实公司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500000元,保证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所有债权及相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额度有效期为2020年7月24日至2023年7月19日,保证期间为2年;被告宝荣家具商行以其所有的机械设备(详见清单)向原告实达实公司提供担保,合同约定抵押最高额为500000元,双方于2021年7月27日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编号为33082020024527。后因被告***未按约偿还上述借款,原告实达实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代被告***偿还了贷款本息511521.9元。原告代偿后,向四被告主张权利未果,故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以上事实,有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柯城农商银行收贷收息凭证和转账客户回单、银行开具的代偿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原告实达实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代偿款511521.9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薛银芬、王荣自愿为被告***对原告所负债务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薛银芬、王荣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宝荣家具商行以其所有的机械设备等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对上述机械设备在最高额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双方未明确约定,故本院对自代偿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宝荣家具商行、薛银芬、王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第四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511521.9元并支付利息(以511521.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薛银芬、王荣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衢州市柯城宝荣家具商行所有的在登记编号为33082020024527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中记载的抵押财产(详见附件清单)经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款项在最高额5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5元,保全费3080元,合计11995元,由被告***、衢州市柯城宝荣家具商行、薛银芬、王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衢州市柯城宝荣家具商行、薛银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汪佳丽
人民陪审员盛慧英
人民陪审员滕冬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程琦
书记员王婷
附:抵押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