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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2执42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671028067,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衢化路876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金风林。
委托代理人:孙梦进,系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山市永佳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99606221W,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双塔街道赵家村赵家自然村100-1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
被执行人:胡兴文,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陈美芯,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林双福,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江山市。
申请执行人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山市永佳门业有限公司、胡兴文、陈美芯、林双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02民特12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816928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公积金缴存信息。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林双福、陈美芯名下的保险账户;已查封被执行人陈美芯所有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林双福所有的坐落于江山市虎山街道城南景星西路3-1幢1号及车库的不动产,并发函江山市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江山市永佳门业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月28日被江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故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截至2022年5月30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执行申请费10570元尚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胡兴文、陈美芯、林双福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兴文、陈美芯、林双福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江山市永佳门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2执42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除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志新
审判员刘道平
审判员张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叶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