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

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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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1414号
原告: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671028067,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化路870号2幢。
法定代表人:金风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彧,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力峰,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浙江龙游绿环纸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699540026K,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新城凌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玉花,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祝雪芳,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码330825197401104329,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游绿环纸制品有限公司、徐玉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1元,减半收取计4875.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395.5元,由原告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汪佳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程琦
书记员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