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

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百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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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2执242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6671028067,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化路870号2幢。
法定代表人:金风林。
委托代理人:杨彧,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百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563308826H,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开化工业园区园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谢春峰。
被执行人:谢春峰,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江春宏,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执行人:汪楠,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开化县。
申请执行人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浙江百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谢春峰、***、江春宏、汪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02民初4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谢春峰、***返还申请执行人37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对浙江百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浙江百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春宏和汪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被执行人浙江百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谢春峰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江春宏、汪楠逾期未履行但已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收益性保险,被执行人汪楠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小,无需处置。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谢春峰共有的坐落于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芹南路68号-06的不动产及被执行人浙江百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开化县工业园区园一路12号的不动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春宏所有的×××车辆;已拍卖被执行人浙江百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一批机器设备,拍卖款81600元,扣除执行申请费6070元、网拍辅助费800元、评估费2240元后,剩余72490元,因抵押权人程瑞生对拍卖款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故剩余款项暂缓发放。被执行人江春宏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村头镇长庆村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性质系农村宅基地,故无法处置。截至2022年3月31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执行申请费6070元已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百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谢春峰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江春宏、汪楠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02执24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志新
审判员刘道平
审判员张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叶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