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

(执异86号)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织金县玉水玉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执异86号

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文腾街道西湖桥织金县慷骅中小微企业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74572138XJ。

法定代表人:周其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小丽,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牛场镇群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DKLBR7B。

法定代表人:曾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曾权,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慷骅农资公司)与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曾权作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申请执行人慷骅农资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4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园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慷骅农资公司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第三人曾权系被执行人***园公司在册股东,且并未足额缴纳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特申请追加第三人曾权作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依职权向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园公司于2016年3月7日订立的的《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第三人曾权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查查明,慷骅农资公司与***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黔0524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园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慷骅农资公司支付货款317163元及违约金、律师费1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28.5元、保全费2270元。后慷骅农资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被执行人***园公司的初始股东为曾义和第三人曾权,二人出资比例分别为40%、60%,认缴出资金额分别为400万、600万,认缴出资时间为2026年3月1日。2020年6月4日,曾义将其名下40%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曾权。

本院认为,第三人曾权系被执行人***园公司的在册股东,出资比例为100%,认缴出资金额为1000万,完成出资期限至2026年3月1日届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在尚未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第三人曾权缴纳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能认定其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故申请执行人慷骅农资公司以曾权在被执行人***园公司中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其作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申请人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李玉军

审判员  段家勇

审判员  袁 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