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

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织金县玉水玉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金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执2010号

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西湖桥织金县慷骅小微企业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74572138XJ。

法定代表人:周其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小丽(特别授权),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牛场镇群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DKLBR7B。

法定代表人:曾帅,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金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524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立即一次性向其支付货款332163元及违约金,交纳案件受理费3028.5元、保全费227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只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

3.本院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户籍地织金县牛场镇镇群兴村委会调查其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在该村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公司为空壳公司。

4.本院到国家税务总局织金县税务局调查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近两年纳税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近两年无纳税记录。

5.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除本院查明的财产状况外),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明确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本案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织金县***园绿色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天勇

审判员  段家勇

审判员  袁 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