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

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执25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西湖桥织金县慷骅中小微企业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74572138XJ。
法定代表人:周其模,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小丽,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94年3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
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24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支付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17251.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22元,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税务、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零星网络资金217.63元,本院已采取冻结控制措施,并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到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系六枝特区扬帆粮油经营部经营者,经本院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粮油店未实际经营。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院已发出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的线索,但无人向本院提供信息。
9.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是否申请发出律师调查令,由律师持令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申请人不申请;本院告知申请人可以以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申请人明确不提起自诉。
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案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217.63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慷骅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天勇
审判员  段家勇
审判员  刘献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 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