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科门业(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鑫科门业(天津)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1002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鑫科门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231128-5。
法定代表人李富华,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组织机构代码66021058-0。
法定代表人樊华,男,该公司总经理。
鑫科门业(天津)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