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科门业(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鑫科门业(天津)有限公司与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1004执60号

申请执行人鑫科门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晋元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李富华,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祥伦街**号号。

法定代表人樊华,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2900元人民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国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丁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