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1004执60号
申请执行人鑫科门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晋元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李富华,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西祥伦街**号号。
法定代表人樊华,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2900元人民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国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丁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