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62818号
原告:**,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水利电力物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石门村东路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电力物资北京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张 怡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