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电力物资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水利电力物资北京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62818号 原告:**,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国水利电力物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石门村东路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电力物资北京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张 怡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