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81民初1040号
原告:湖南沅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江市南咀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7279499111。
法定代表人:罗佚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亮,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盛,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永州鑫浩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工业大道宏泰工业园厂房7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MA4QW3027G。
法定代表人:李绿宏。
被告:东莞市虎门鑫浩鞋材加工厂,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南栅六区民昌路九巷3号厂房A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X82PU81。
法定代表人:郭巧凤。
原告湖南沅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永州鑫浩鞋材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鑫浩鞋材加工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沅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沅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5元,由原告湖南沅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婧婧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夏 称
书 记 员 帅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