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沅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沅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民终6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沅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沅江市南咀镇。
法定代表人:杜群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瑶,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盛,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同乐路155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劲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承信,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维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大同路588号7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熊传葵。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先双,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顺,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沅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维尚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21)湘098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沅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维尚服饰有限公司就各自合同履行情况分别进行了对账核算,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维尚服饰有限公司均同意湖南沅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沅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21)湘098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
2、准许湖南沅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34元,减半收取8617元,由湖南沅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235元,减半收取8617.5元,由湖南沅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31.5元,由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793元,由滁州维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79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远军
审 判 员 徐高龙
审 判 员 吴 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佳乐
书 记 员 喻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