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绥阳县供电服务公司、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3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绥阳县供电服务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

法定代表人:潘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瑶瑶,系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

法定代表人:郑桂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绥阳县供电服务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9)黔0323民特6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绥阳县供电服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5386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绥阳县供电服务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已将被执行人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公司法人郑桂强高消费。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绥阳县供电服务公司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绥阳县供电服务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绥阳县供电服务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绥阳县供电服务公司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世模

审判员  方世兴

审判员  雷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徐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