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23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兴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
法定代表人: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瑶瑶,贵州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
法定代表人:郑桂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兴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9)黔0323民特6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已将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经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5276.00元,被执行人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兴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贵州兴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贵州兴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世模
审判员 方世兴
审判员 雷 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