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3民初937号
原告:贵州科美瑞博电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7704635Q。
法定代表人:蔡红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露,贵州坤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兴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2148506760。
法定代表人:杨录东。
原告贵州科美瑞博电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兴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贵州科美瑞博电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科美瑞博电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科美瑞博电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7.80元,已减半收取698.90元,由原告贵州科美瑞博电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明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叶丽亚
书 记 员 孙宇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