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市天一电缆有限公司、贵州兴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174号
申请人:无锡市天一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周家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9896299W。
法定代表人:孙富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兴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2148506760。
法定代表人:杨录东。
原告无锡市天一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与被告贵州兴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一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兴盛公司价值12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天一公司以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兴盛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2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兴盛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