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114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兴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绥阳县供电服务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北环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32148506760。
法定代表人:杨录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市富农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洋川镇团山村。
法定代表人:田维学。
被执行人:田维学,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23民初2755书,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兴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市富农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田维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责令遵义市富农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田维学支付贵州兴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0元,合计40500.00元;遵义市富农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田维学负担执行费50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遵义市富农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田维学于2021年9月17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兴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已当庭支付);二、被执行人遵义市富农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田维学于2022年6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兴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三、被执行人遵义市富农金银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田维学于2022年12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兴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0元,合计20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23执11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方世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杨
书 记 员 杨林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