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民终4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松山区节水增粮行动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水利局六楼。
负责人范某。
委托代理人齐某,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1989年7月22日出生,现住赤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福泉钻井抗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向阳村综合楼232室。
法定代表人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某,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节水增粮行动工程建设管理处与被上诉人赤峰福泉钻井抗旱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4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首先,赤峰市松山区节水增粮行动工程建设管理处与赤峰福泉钻井抗旱服务有限公司双方对实际打井的米数、井数、工程款认定均不一致,且互不认可对方主张的数据,而原审法院对工程量及工程款仅依据赤峰市松山区节水增粮行动工程建设管理处的陈述作出认定,并未对实际发生数额进行审核。其次,根据赤峰福泉钻井抗旱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已完成工作量汇总表、合同分类分项项目进度付款明细表看,双方已就完成施工的104眼井(8661.6米)进行确认结算并拨付工程款项,对已结算完毕的工程款,双方在本案中不应再重复主张,双方应仅就剩余工程量发生的价款进行计量并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4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节水增粮行动工程建设管理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9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国辉
审 判 员 陆广华
审 判 员 牛占龙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人达
书 记 员 赵泓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