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福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福泉钻井抗旱服务有限公司与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青山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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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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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03民初4293号原告:赤峰福泉钻井抗旱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红山路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车爱民,董事长。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青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青山村。法定代表人:毕春林,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闻,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福泉钻井抗旱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青山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福泉钻井抗旱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赤峰福泉钻井抗旱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刘晓红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罗翔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