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1182号 原告:***,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6号65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新西兰国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系外国公民,故本案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涉案借款合同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债权人)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住所地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故北京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规定,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涉台湾地区商事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