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民初9540号
原告:***,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友合攀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北京中科久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中科久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女,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科久力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2020年5月8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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