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2执33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6号65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关于***与**、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京0112民初26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支付工资及违约金等共计45.345112万元及其他,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余额;已查封被执行人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X路XXX号XXX幢XXX层XXX房屋一套,但为轮候查封,无权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股权、债券等;已将**、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牛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