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802执280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6号65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的(2018)冀0802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各项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并予以限制高消费。随后本院经多次网络执行财产查控系统查询以及传统财产查询,仅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6号楼12幢3层301室有房屋,本院对上述财产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但经过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因自身资金原因,未申请以物抵债。上述房产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本案查封后作轮候查封,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商请移送执行函一份,因上述财产经过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后均因无人购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又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将依法将财产处置权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本院书面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放弃对上述财产的首封权利,同时将去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财产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进行参与分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事实,申请执行人***均予以认可,经本院书面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依法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案件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