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02执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6号65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的(2018)冀0802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各项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并予以限制高消费。随后本院经多次网络执行财产查控系统查询以及传统财产查询,仅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6号楼12幢3层301室有房屋,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票证券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事实,申请执行人***均予以认可。
本院同时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房屋于另一执行案件拍卖过程中,本院已依法下达扣留提取手续。需等待拍卖结果,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书面询问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对上述所属全部认可,申请执行人为此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请求本院先行对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经合议庭依法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案件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中科玖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