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恢124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路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二路**新桥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8347C。
法定代表人:朱文津。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南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莲城社区深南大道**新豪方大厦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98886R。
法定代表人:魏国柱。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路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南智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5执2611号,执行依据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2495号裁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444024.91元及利息,原执行案件执行到执行款项人民币5268.09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664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故本案依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0305执2611号、(2020)粤0305执恢1246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