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2民初2288号
原告:***圆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科达路90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光明山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圆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圆重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圆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