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光明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圆重工有限公司、大某某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2民初2288号 原告:***圆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科达路90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光明山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圆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圆重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圆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