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光明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光明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83执恢18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大连庄河市中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大连光明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光明山镇光明山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118821672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庄河市光明山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光明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8)庄经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3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5015元、执行费40396元(未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失信风险提示,后被执行人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预与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283执恢186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