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海电工有限公司

汇海电工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2民初9631号
原告:汇海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徐爱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斌,山东齐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齐朋,董事长。
原告汇海电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汇海电工有限公司以在法院主持下诉前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汇海电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汇海电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 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宪梅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