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667号之二
原告:汇海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天门大街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62504454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菏泽天润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广州路7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1688514158。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原告汇海电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天润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汇海电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海电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海电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39元,减半收取计1869元,由原告汇海电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现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