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9628号之一
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工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汇海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天门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汇海电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费320元,由原告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